索引號: | 1137100000435958X0/2019-03617 | 發布單位: | 威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|
內容分類: | 部門規范性文件 | 成文日期: | 2019-11-07 |
公開方式: | 主動公開 | 公開范圍: | 面向社會 |
文號: |
WHCR-2019-0030008
威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威海市財政局
關于明確威海市養犬管理服務費
有關事項的通知
威發改發〔2019〕342號
威海市公安局,各區市發展改革局、財政局,國家級開發區經發局、財政局,南海新區產業科技局、財政局:
為加強養犬管理,規范養犬行為,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,根據《威海市養犬管理辦法》(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號)和《山東省財政廳、物價局關于同意威海市收取養犬管理服務費的批復》(魯財綜〔2012〕146號)有關規定,現將我市養犬管理服務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(一)收費范圍和對象。在威海市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,應當每年繳納養犬管理服務費。重點管理區及費用減免范圍按《威海市養犬管理辦法》(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號)有關規定執行。
(二)收費標準。第一年為每只犬350元,以后每年每只犬150元,上述標準不含犬只免疫費。
(三)收費性質和管理方式。養犬管理服務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,實行收支兩條線,全額上繳國庫,納入公共財政預算管理。
(四)征繳程序。養犬管理服務費由公安部門統一征收,并出具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,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上繳國庫。
(五)收費使用和監管。養犬管理服務費主要用于信息登記、電子標識植入、犬牌、管理服務等相關支出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養犬管理服務費的用途,不得截留、挪用養犬管理服務費。公安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征收養犬管理服務費,并做好收費公示,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、擴大收費范圍、調整收費標準。
本通知自2019年11月7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4年11月6日。《威海市物價局 威海市財政局關于威海市區養犬管理服務費標準的通知》(威價發〔2013〕1號)同時廢止。
威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威海市財政局
2019年11月7日
抄送:山東省發展改革委、財政廳,市政府辦公室,市農業農村局、市場監督管理局
政策解讀:http://www.4492062.live/art/2019/11/7/art_51913_2166627.html